第三,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亟待改善。
残疾人教育具有特殊性,如专用设备的购置、个别化教育教学的推进等,决定了特殊教育需要比普教投入更多的经费。由于经费的不足,造成特殊教育的办学条件普遍较差,有的甚至很差。许多学校,校舍破旧,设备奇缺,专用教学和康复设备更是匮乏。一些近年新建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校舍建成以后,也没有能够及时地配备专用设备和学具、教具,严重影响学校的办学质量。对残疾学生的资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不少残疾学生面临学习、生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
第四,特教师资短缺,特教专业队伍尚不稳定。
国家还没有普遍建立起经常化、制度化的特教教师培训制度。全国只有少数的师范大学开设特教专业,国外几乎所有的进行教师教育的学校都开设特殊教育的必修课,但在我国只有华东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个别学校在教师教育中开设特殊教育的公共选修课,因此,教师教育中的“特教盲”还不断地出现,经过特教专业训练的学历合格的教师严重缺乏,特教专业毕业的或接受过特教专业各种期限不等培训的只有1/2。一些教师对残疾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了解甚少,只能用普通教育的方法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由于特殊教育学校条件差、待遇低,甚至不少地方连规定的15%的特教津贴都不能兑现,造成特教师资队伍不稳定,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特殊教育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