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或者,如某些近代理论家所主张的,这是因为我自己发明了或有能力发明它们;因为“规则”(rules)本是人类所订立的。
[18] 这一点,在实践行为中,比在理论中表现得更清楚。
[19] 关于这一点,我认为边沁所说的是最具决定性的话,他说:“自由不是做坏事的自由,又是什么?我们不是说‘我们必须剥夺痴人与坏人的自由,因为他们滥用自由’吗?”请把这段话拿来,和同一时代的一项雅各宾党人的典型宣言互相比较,后者说:“当一个人在做坏事的时候,他就不是自由的。防止他去做坏事,就是使他获得自由。” 19世纪末的英国唯心论者,几乎异口同声地回应了同样的论调。
[20] 强迫人类采取正确的政府形态,用强制力使他们接受自己的权利,这不仅是每一个具有真知灼见而有能力如此做的人应有的权利,而且是他们的一项神圣的责任。
[21] 康德在他的一篇政治论文中曾说:“人类最大的问题,是建立一个普遍依循法律而运用权利的文明社会。人类的本性,迫使人类必须解决此一问题。唯有在一个拥有最大自由的社会中,唯有以严格的决心与界限之保证,来限制个人自由,使它能够和别人的自由共存共荣,大自然的最高目的,即大自然全部能力之发展,才能在人类社会中实现。”——这一段话所勾勒出来的理想,与“消极自由”的理想,最为相近。除了“目的论”上的含义以外,此一说法,乍看之下,和正统的自由主义并无多大差别。其关键是在于:我们如何才能为个人自由的“严格的决心与界限之保证”,订立一个标准?近代大多数自由主义者,在他们的思想最为一贯的时候,所要求的,即是一个“最大多数的人,能够实现他们的最大多数目的,而除非这些目的妨害了别人的目的,否则我们对此类目的本身,不妄作评价”的状态。他们希望仅从“避免人类诸多目的互相冲突”的观点,来为个人自由与群体自由划定界限,因为那些目的,常被认为是具有同样的“终极性”、是同样“不可加以批判的”云云。康德及属于他那一类型的理性主义者,并不认为所有的目的,都具有同等的价值。在他们看来,自由的界限本是运用“理智”(reason)的规则来订定的,而理智并不只是此类规则的一种通性而已,它还能够创造或揭露人类本身所具有的、适合于全人类的目的。借这一理智之名,任何非理性的事物,都可被加以谴责,也因此,我们对诸多个人的想象与癖好,所驱使人类去追求的目标。例如美学上的或其他非理性的自我表现的行为,便都可以假理智之名,而加以压制,至少,在理论上而言是可以压制的。而假如唯有理性的目的,才是一个“自由人”的“真正”本性所追求的“真正”目的,那么,理智的权威及理智所加诸人类身上的责任,与个人自由原是同一回事。我必须承认:我从来就不了解上述这一段话中,“理智”的意义何在?我只想要指出:此一哲学心理学的“先验”假定,是和“经验主义”不能相容的——这就是说,它和任何以我们对人类经验之了解为基础所建立的学说,都是不能相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