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颂传》:颂上疏言:“仓廪欲实,实在利农,利农在平籴。平籴已有成制,其未备者,可就周足。”所谓成制,盖亦常平之类也。
《宋书·沈昙庆传》云:时岁有水旱,昙庆议立常平仓,以救民急,大祖纳其言而事不行。史臣谓“大明之末,积旱成灾,口减过半,若常平之议,兴于中年,或不至是”。可见其相需甚殷。然又谓“若笼以平价,则官苦民优,议屈当时,盖由于此”。盖主其事者,未能计及远利也。
魏立常平仓,事在大和二十年,见《纪》。常平之所患者,谷物之贸迁已盛,而公家之资本较微,不足以制其轻重。李彪之议,年丰籴积,时俭出粜,亦即常平之意,而析州郡常调,分京都度支以为之,资力较雄,此其所以能收公私丰赡之效欤?然则大和以后资储之充实,所恃者转不在常平之司矣。北齐河清定令:诸州郡皆别置富人仓。
初立之日,准所领中下户口数,得支一年之粮。逐当州谷价贱时,斟量割当年义租充入。谷贵下价粜之。贱则还用所粜之物,依价籴贮。周司仓,掌辨九谷之物,以量国用。国用足,即蓄其余以待凶荒。不足则止余。用足则以粟贷人,春颁之,秋敛之。皆见《隋书·食货志》。亦皆常平之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