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以上分析可见:量刑实践中,根据“行为动机”得出的判断结论是否影响刑罚裁量其实并不清楚,根据“行为动机”来理解量刑责任的尝试和努力因此也并未实现。
四、基本结论
德国量刑理论中,作为实现报应基础以及预防界限的刑事责任,不但其基本内涵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而且所设想的判断因素,诸如“行为人人格”、“犯罪能量”以及“行为动机”等能够进入裁量者视野的范围非常有限。而且其所依据的判断基础也是模糊和不确定的。对“行为人人格”来说,尽管判例肯定了关注“行为人人格”的重要性,但在量刑实践中,要评价“行为人人格”不但需要一个可行性的判断程序,而且判断所需的信息对法官来说还需要一个可靠的获得途径。但这些基本要求至今尚未成为现实。因此量刑实践中真正考虑了“行为人人格”的情形非常有限。此外,对“犯罪能量”以及“行为动机”这些判断因素来说,尽管它们在责任判断中偶尔也能引起法官的注意,但对这些因素的作用,量刑实践却表现出了前后不一的态度。而且,对它们进行判断的依据也同样是非常模糊和不确定的。基于以上规范性分析,我们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作为德国量刑基础的行为人罪责,无论其基本概念还是其判断要素都未能经得住规范性的基本检验,其概念和判断要素在量刑实践中都不具有可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