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就“生活世界”而言,许茨认为,在其特定的生活世界之中,每一个作为正常人而实际存在的现实社会个体,都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行动(social actions)和富有意义的沟通过程(meaningful communications)而相互影响并相互联系起来的:他们不仅相互之间不断达成各种妥协,而且也不断地与其自身达成各种妥协。在这种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他们都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个世界既具有过去、也具有现在和未来,都认为它是以某种有组织的形式组织起来、不断地影响他们并接受他们的影响的——而所有这些意识、行动和沟通过程,都是以自然态度的形式存在并不断发挥作用的,而这不仅表明这些人都没有对日常生活所具有的各种结构进行反思性的认识,同时也意味着,他们所具有的这些常识实际上都已经类型化(typification)了,因为他们始终都是从具有类型性的视角出发,来看待和应付这个世界的所有各种方面的。
在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许茨所提出的有关生活世界及其类型化的基本观点,显然是在继承M.韦伯和E.胡塞尔的相关观点的基础上所做的进一步的拓展,因而并不具有十足的创新意义。不过,就我们的论题而言,这种举措却显然与绝大多数心灵哲学家要么通过诉诸生理心理机制、要么通过抽象地诉诸所谓“环境”来探讨和研究心灵的主观意义的做法截然不同,因而具有重大的借鉴性意义——也就是说,在持现象学社会哲学立场的许茨看来,“生活世界”和现实社会个体在其中所持的“自然态度”是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的基本前提,因而承认它们则是研究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必要条件。反之,则所谓“主观意义”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那么,在许茨看来,这种“主观意义”及其类型化在“生活世界”之中又是如何具体生成和表现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