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建立统一的社会纠纷信息收集与分析协调机制,防止“各自为政”。可以考虑在政法委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社会冲突与纠纷解决的有效咨询和疏导机构,加强机关与民众的交流和互动,设立专门的信息收集人员、报告人员和整理人员,对处于萌芽中的社会纠纷及时预警,并建立逐层上报的回馈机制,提高决策部门对这些问题的回应与关注。
结语: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框架
事实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已初步形成,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推翻我国现有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另起炉灶,也不是一味地借鉴外国的经验,而是在我国现有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推广和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埃里克森在《无须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一书中写道:“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埃里克森的研究成果使我们重新认识到非诉讼方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举足轻重作用。为此,我们应制定和完善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规则体系,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规范化,保证其适用符合底线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