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对时效缺乏了解和重视,致使起诉超过时效被法院驳回,丧失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在本身就存在“告状难”的情况下,如何不会因为自身的失误而败诉也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
行政诉讼起诉期间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权益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时限。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公民根本不知道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起诉期限就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发生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那么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