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3-41】
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1. 案件事实
原告李杏英因超市存包与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提审。
原告李杏英诉称:原告去被告大润发超市购物时,到该店设置的22 号自助寄存柜处存包,按提示投入1 元硬币。当该硬币又从退币口出来的时候,投币口上方吐出一张印有1250719748 数字的密码条,并见近原告胸口处有一箱门自动打开。原告遂将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一只(内有刚领取的旅游团款4 660 元和私款650 元)、雨伞一把寄存在该箱内,然后进去购物。
购物出来后,原告按密码条的提示输入密码,却打不开箱门,便找大润发超市的工作人员。在被要求写下箱内寄存物品的名称及钱款数额后,工作人员用钥匙打开原告指认存物的箱门,发现箱内是空的。当晚,原告即报警并留下笔录。事后原告就此事与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交涉,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