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护法战争和南北议和
先是国会解散后,广东督军陈炳焜,广西督军谭浩明,宣告“国会未复以前,军民政务,暂行自主;重大政务,径行秉承元首,不受非法内阁干涉”。张勋败后,国会本可恢复;却又有人主张民国已经中断,可仿初建时的例,召集临时参议院。于是海军总司令程璧光,第一舰队司令林葆怿,于七月二十一日,宣言“拥护《约法》,恢复国会,惩办祸首”,于二十二日,率舰队开赴广东。云南督军唐继尧,于八月初一日通电,主张:
(一)总统应仍复职;否则应向国会辞职,照《大总统选举法》第九条第二项办理。
(二)应即召集国会。
(三)国务员非得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不能认为适法。
(四)称兵抗令之祸首,应照内乱罪,按律惩办。
并说“在宪法未成立以前,《约法》为民国之根本法。……愿悉索敝赋,……以拥护约法者,保持民国之初基于不坠”。
八月二十五日,国会议员,在广州开非常会议。三十日,议决《军政府组织大纲》,“设大元帅一人,元帅二人”,“临时约法之效力未完全恢复以前,……行政权由大元帅任之”,“……对外代表中华民国”。设立外交、内政、财政、陆军、海军、交通六部。各省督军,赞助军政府的,都任为都督。九月初二日,选举孙文为海陆军大元帅,唐继尧、陆荣廷为元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