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将乡村治理作为县、区行政的重心,改革县级行政组织,增设乡村管理职能山西省在推行村政改革和村治建设过程中,在县公署中增设职能机构,将乡村建设事务纳入了国家行政。山西村政开始推行后不久,因县知事事繁责重,在县公署中增设佐治人员。1919年,山西省公署颁布了《县公署组织条例》,各县行政官厅正式改为行政公署,增设承政员、承审员、主计员、管狱员、实业技士、宣讲员、视学等“椽属”。新增设的县椽属人员,属于正式任命的县级佐治官员,承担着乡——————————①山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近现代山西政权机构概况》,1984年版,第93-94页。
②山西村政处:《六政三事汇编》,《令文》,第20页。
140民国时期山西“村治”与广西乡村建设比较研究村改革和建设的诸多职能。其中,实业技士筹划一县之农工事宜,负责下乡到农村推广农桑种植技术和指导各村苗圃等村治建设事务;宣讲员担任一县之宣传事宜,负责到乡村宣传村政改革和村治建设事务;视学则监察一县之常务事宜,负责到乡村检查县内各村普及教育的情况。此外,县公署还另设警察所、劝学所、公款局、戒烟局、农桑局等机构,负责办理村政改革和村治建设的相关具体事务。①这一次县级行政改革,改变了州县行政不承担乡村社会建设性职能的传统体制,开始将乡村建设纳入国家行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