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正是这样发现了各种各样的善的本质并提出以此作为伦理体系的基础。因此,两极之间执守中道;被一种特殊直觉能力所认识;使当事人感到暂时的幸福;既使他人又使他自己感到长远的幸福;增进自身的完善和尊严;不伤害他人;遵从理性或按普遍法则而行;依上帝意志而行;促进这个星球上的人类生存……如此众多的东西都是检验标准,其中每一种标准都是由某个人所坚持并以之构成一切善事物或善行为(就它们是善的而言)之本质的检验标准。
然而,人们实际所提出的任何一种检验尺度都无法让人们感到普遍满足。很显然,其中一些尺度并不普遍存在于所有情形中,譬如,不伤害任何他人的品格,或者遵循一种普遍法则的品格,就不是普遍的。因为最好的方针也常常是残酷的;许多行为只是在它们是例外的情况下才被看作善的,它们不能作为一种普遍法则的范例。另一些品格,诸如遵循上帝意志的品格,也都是无法确定的和暧昧的。还有一些情况,如生存,其结果都是无法决定的;它们往往在我们最需要帮助的地方使我们陷入困境。比如说,一位印第安民族的哲学家肯定会用一种极不同于我们的方式来使用生存的标准。从总体上看,这些善性标志和尺度中最好的似乎是产生幸福的能力。但是,为了使这一检验标准不至于遭到致命的破坏,它就必须被用来掩盖无数从不以幸福为目的的行动和冲动;在寻求一种普遍原则时,我们毕竟不得不被迫趋向那个最普遍的原则。故善的本质就是满足需求。这种需求可以是对太阳底下任何东西的需要。确实,设想我们的所有需求都可以通过一种普遍的基本动因而获得解释,并不比设想所有的物理现象都遵循一个单一的规律具有更多的根据。伦理学中的基本力量大概和物理学中的基本力量一样都是多元的。各种各样的理想除了它们都是理想这一事实之外没有任何共同的特征。对于哲学家来说,任何一个单一的抽象原则都不能用来解决任何类似于一种在科学意义上精确的和真实有用的良心决疑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