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如《关于走进××省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的函》。
(15)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如《××省第××次重大项目调度会会议纪要》。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15个公文文种在适用范围表述上并没有指定哪个文种适用于党的机关,或哪个文种适用于行政机关。但在实际工作中,既有党政机关通用的,也有属于各自专用的。其中通用的文种有10个:决定、公报、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一些文种的使用是有职能限制的,如“命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其中公布行政法规,只适用于国务院,因为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公布规章,只适用于国务院直属工作部门、省级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等有制定行政规章权的行政机关。“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其制发机关必定是一级政府。所以,党的机关一般不使用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这4个文种;行政机关一般不使用决议这个文种。
在公文处理实践中,除上述法定公文种类外,党政机关公文还包括一些常用的应用文,如:法律性、规章性、政策性公文的条例、规定、细则、办法等,事务性公文的会议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简报、调查报告、述职报告、会议记录、大事记、讲话稿等。这些公文如要行文,通常要用法定公文文种予以公布、印发、转发。如法规性、规章性公文,要由权力机关用公告文种公布或发布,或由行政机关用令的形式公布。领导讲话一般不行文,如要行文,则以通知文种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