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如我曾经说过的,我们是能判断的,因为人是参照别人进行选择的;而在参照别人时,人就选择了自己。首先,人能够判断——也许这不是一种价值判断,但是一种逻辑判断——在有些事情上,人的选择是根据一种错误,而在另外一些事情上,选择则是根据真实情况。我们可以判断一个人,说他欺骗自己。因为我们曾经解释人类的处境是一种自由选择的处境,没有借口也没有援助,所以任何人以自己的热情或者发明什么决定论学术作为借口,为自己开脱,就是自我欺骗。人们可以提出反对说:“可是为什么他不可以选择自我欺骗呢?”我的回答是,我没有资格在道德上对他进行判断,但是我断定他的自我欺骗是一种错误。谈到这里,人们没法不作一项真伪的判断。自我欺骗显然是虚伪的,因为它掩盖了人有承担责任的完全自由。根据同样的标准,如果我宣称某些价值是我非接受不可的,这也是自我欺骗;我自愿挑上这些价值,同时说这些价值是逼着我接受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如果有人对我说:“如果我要欺骗自己,那又怎么样呢?”我回答说:“我没有理由说你为什么不应当这样做,但是我要宣称你在自我欺骗,而且只有始终如一的态度才是诚实可靠的态度。”还有,我可以宣布一项道德判断。因为我宣称自由,就具体的情况而言,除掉其本身外,是不可能有其他目的的;而当人一旦看出价值是靠他自己决定的,他在这种无依无靠的情况下就只能决定一件事,即把自由作为一切价值的基础。这并不是说他凭空这样决定,这只是说一个诚实可靠的人的行动,其最终极的意义,就是对自由本身的追求。一个参加了共产党或者什么革命组织的人将追求某些具体目的,这也包括追求自由在内,但是这种自由是共同追求的。我们是为自由而追求自由,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和通过特殊的情况追求的。还有在这样追求自由时,我们发现它完全离不开别人的自由,而别人的自由也离不开我们的自由。显然,自由作为一个人的定义来理解,并不依靠别的人,但只要我承担责任,我就非得同时把别人的自由当作自己的自由追求不可。我不能把自由当作我的目的,除非我把别人的自由同样当作自己的目的。有这些缘故,当我看出人的存在先于本质的说法是完全可靠时,而且人是一个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不追求自己自由的自由人时,我就体会到我非同时追求别人的自由不可了。因此,按照自由本身所蕴含的追求自由的道理,我就可以对那些企图无视其自身存在的彻底自动性和十足自由的人,作出判断。那些躲避这种十足的自由,假装正经或者用决定论为自己开脱的人,我将称之为懦夫。另外一些人,企图证明他们的存在是必要的,而实际上地球上出现人类只是一种凑巧——这些我将称之为小人。但是不论是懦夫或者小人,离开了存在先于本质的严格可靠性这个水准,都是无法识别的。因此,尽管道德的内容是变动的,但这种道德的某一种形式却是普遍的。康德宣称自由是一种既为他自己又为别人的自由的意志。对的,但是他认为形式和普遍性[14]足够构成一种道德。相反地,我们认为过分抽象的原则碰到要解释行动时,就会垮掉。让我们再一次以那个学生为例;你认为他能够靠什么权威,凭借什么金玉良言或道德准则,使他心安理得地决定抛弃母亲或者同她呆在一起呢?这是无法决定的。决定的内容总是具体的,因此无法预计;它总得由人去发明。要紧的一点是弄清楚发明是否以自由的名义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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