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将中国沦陷区的经济事业划分为统制事业与自由事业。统制事业包括日本本国所缺乏的国防资源工业、与军事有关的交通通信事业、公用事业,及与日本经济有“摩擦之虞”的蚕丝、水产等行业。其他一般工商业,如纺织、面粉、烟草、造纸等则归类为自由企业。但这些自由企业实际上也为日本所垄断和控制。
统制事业只能由国策公司系统的企业来经营。这其中,华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华中振兴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为庞大的两大国策公司。这两个公司都是向日本政府注册的法人,其成立过程颇为特殊。两公司法都是经第73次日本帝国议会通过,分别以法律第81号、第82号在1938年4月底公布。11月,两公司成立。
华北开发股份公司由日本与华北伪政府共同出资,总部设在东京,北平设分社。华北开发公司并不直接经营产业,而是通过各子公司的投资和融资来实现其统制权。在其日本出资部分,竟包括了其在华北地区所掠夺的中国的铁道、桥梁、建筑物、机车等财产。如该公司所属华北交通股份公司实收资本23970万元,中国原有的铁道器材设备便折合资金14970万元;该公司所属华北电信电话股份公司实收资本2000万元,中国原有设备器材折合资金达1200万元。该公司及相继成立的一批子公司垄断了华北的铁矿、金矿、煤矿、棉花、盐业、交通运输、电信电话、纺织、面粉等生产部门。在垄断经营下,这些公司发展迅速。到1944年时,华北开发公司已拥有附属公司4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