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无论如何,当道德判断是由明智的、有广泛生活经验的人作出时,在作出道德判断方面,要加以坚守的原则很少是非常简单或一般的。这里,区分什么可以称为普遍性及什么可以称为一般性是很重要的,尽管这些术语的互用非常经常。“一般的”反义词是“具体的”,“普遍的”反义词是“特殊的”——尽管“特定的”这一词的存在,与“普遍的”及“特殊的”相比,引进了我们无需讨论的复杂情况。如果我们以下面的方式非正式地解释这些字眼,对我们的目的来说也足够了。记得我们是通过参照“描述性意义”这一术语来解释可普遍化的概念的。具有描述性意义的任何判断必定是可普遍化的,因为决定这种意义的描述性意义规则是普遍规则。但它们未必是一般规则。一条描述性意义规则说明我们可以使用某些事情的某类谓词。而且很明显,为了详细指明是哪一类,在某些描述性谓词中,我们将不得不讨论大量细节——如果在任何情况下这一点在言语上确实都是可公式化的话。让读者用诸如“原始的”这样一个词试着准确地指明它的意思是什么——即使在某种特定背景下——他会明白我的意思是什么。他将发现,为了把它同其他词,诸如“古老的”“单纯的”等区分开来,他将不得不讨论大量细节,并以求助于实例而告终。而这些谓词是完全普遍的。其他语词因它们的复杂性而造成某种不同程度的困难:为了解释“三桅船”这一词,说那是一种船是没用的,即使说是一种用于航行的船也是没用的;“三桅船”是一个比“船”更不一般得多的字眼;而两者都同样是普遍的术语。现在的普遍主义不是这样的原则:在每个道德判断之后,不得不把一个可表达的原则隐藏在几个一般性的术语中。这一原则,尽管是普遍的,但可能太过于复杂,以至于它根本不可能用语词公式化表述。但如果它得以公式化或详细说明,在它的公式化表述中所用的所有术语都会是普遍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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