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佳说:“审判长,辩方对所谓的结论表示反对。被告人妮小燕是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正如公诉人所说,她买料理刀是想威胁被害人,在主观上没有恶意。之所以会临时想杀人,是因为吵架后产生的冲动,她也承认自己‘是杀红了眼’。辩方认为,她犯罪是因为情绪上受到影响,符合‘激情杀人’的行为。而且公诉人在讯问时,的确是问‘抢夺中,刀不小心插进段美琳的心脏。’,公诉人之后再快速地使用主语,而我的被告人妮小燕只能顺着她的讯问回答。这就是诱供。并且,我的被告人妮小燕发现自己上当后,提出反对意见,却没有被公诉人采纳。辩方认为,已经诚实供出杀人过程的被告人妮小燕,根本没有必要撒谎。我的被告人一直在重点声明,最后那刀是宇航无意捅进去的。我的被告人虽有‘激情杀人’,但实属杀人未遂。”
李星妍态度很强硬:“审判长,控方反对辩护律师的言论。‘激情杀人’应该是精神上受到刺激,或受到人格污辱。在与被害人的争吵中,被告人妮小燕始终处于强势地位,而被害人一直处于弱势,而且所谓的‘激情杀人’在时间上来说,应该是在短时,短暂的大脑失去意识,因此愤怒杀人。所以,不管从哪方面而言,妮小燕的行为都不应视为‘激情杀人’。再者。被告人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所供述内容与现场证据成为完整证据链。控方认为,被告人之所以如实作供,是因为知道自己逃无可逃,她只能供出完整的罪发过程,才有机会将最后一刀推责到被告人宇航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