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及钦州锐丰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钦州锐丰公司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其与北航大学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技术附件、《合同附件(1)》《合同附件(2)》《补充技术附件》(统称涉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受欺诈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之所以可以被变更或撤销,是因为该类合同的订立有违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一方面意味着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其意思自由创设、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其须为自己创设、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承担责任。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