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立法模式的影响
《TRIMS协定》在立法模式上采取了概括性规定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做法,在体现了灵活性的同时,也使其范围处于一种不稳定性状态。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发达国家不会甘心仅将《TRIMS协定》停留在现阶段狭小调整范围内,他们会像当初把《TRIMS协定》引入WTO体制一样,也会把一些最初没有在列举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措施在下一次修改时予以加入,甚至有可能进一步强调概括性规定的重要性,从而导致在列举性规定中没有涉及,但对国际贸易有冲击和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也纳入予以取消的范畴。中国外资立法必须着眼于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可能会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投资措施认真加以分析,特别是研究被发达国家曾经列入谈判范围但因为妥协而没有要求消除的投资措施,以及虽然没有列入《TRIMS协定》谈判范围,但实际上存在着与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原则不符的投资措施。在不影响中国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逐步调整中国的外资政策,以适应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