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制定国家教育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第一,完善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以高等学校为基础、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社会积极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多元、全面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第二,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作用,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切实加强各项教学基本建设,完善教学设施,丰富教学资源,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第三,鼓励高等学校建立起科学、长效的高校内部教学评估与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对院系、专业、课程和主讲教师的教学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案;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认真分析研究影响教学质量的主要过程,确定相应的控制节点,完善信息评价与信息反馈系统,采取行之有效的质量保障和改进措施,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第四,充分发挥政府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不同类型院校和专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第五,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教学状态数据库建设和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工作,改革高等学校评估方法,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式,逐步实现由政府为主的评估向中介机构为主的评估的转变,逐步实现从学校内部教学活动评估向高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评估的转变,引导高等学校由重硬件建设和规范管理向重软件建设、教学改革和学生学习质量转变。第六,积极发挥社会组织、校友、学生、家长、社区、媒体、用人部门等高等教育的利益相关方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作用,鼓励条件成熟的专业参与国际高等教育质量认证和评估。第七,建立毕业生的后续支持与就业信息反馈机制,保证高等教育产品的延续服务和质量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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