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1.公证遗嘱——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2.自书遗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书面遗嘱3.代书遗嘱——立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的书面遗嘱4.录音遗嘱——以音像制品记载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遗嘱5.口头遗嘱——危急时刻立遗嘱人口头立下的遗嘱特别说明: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都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