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