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的这一允诺使人们对实施宪政充满期望。对国民政府1936年5月5日公布的宪法草案(亦称“五五宪草”)的修订便成为人们极为关注的热点。1939年11月24日,宪政期成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听取了有关国民党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定期召集国民大会的报告以及听取了1936年颁布宪法草案及办理代表选举经过的报告,决定着手征集各方对“五五宪草”的意见。至1940年3月20日,在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宪政期成会召开了修订宪草的讨论会,会期长达10天。会议最后提出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修正草案》。
该修正案的最引人注目之处,是建议在国民大会闭会期间设立一个名为“国民大会议政会”的机构,作为国民大会监督政府实施宪政和各种国策的常设机构。起草者认为:五五宪草的最大缺点是不便人民行使政权,国民大会三年才召开一次,而常设的立法院又非政权机关。虽有人主张将立法院权力扩大,使其有制裁政府的权力,但立法院为治权机关,让其行使政权,不符合孙中山先生有关政权、治权划分的遗教。也有人主张将国民大会人数减少,会期加多,但孙中山先生的遗教对每县市选代表一人早已确定,不宜改变,而且,“倘每县市平均不能有一代表亦不甚妥;倘不减少代表人数,则如此庞大机关会期太多运用又感不灵”。因此,宪政期成会提出了议政会的构想。议政会由国民大会选举议政员150人至200人组成,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该会议的职权包括:在国民大会闭会期间议决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复决立法院所议决之预算案、决算案;创制立法原则并复决立法院之法律案,经其复决通过的法律案,总统得依法公布之;受理监察院向国民大会提出的弹劾案;对行政院院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提出不信任案,议政会通过不信任案后,相关人员即应去职;对国家政策或行政措施,得向总统及各院院长、部长及委员会委员长提出质询,并听取报告等。起草者认为:议政会所拥有的复决立法院决议和对行政院可通过不信任案这两大权力,可使立法院成为立法技术上的专门机关,而这与孙中山先生五权分离的遗教精神相符合。立法院决议,再经议政会审核,则法律案等等必将更审慎周详。这样,立法院有能,议政会有权,又与孙中山遗教精神相符合。而对行政院可通过不信任案,则为人民对行政实行有限度的监督制裁。这样,才能做到用人必选贤举能,做到政府有能,人民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