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丁妇辩称:“我丈夫在世时,曾计划开办一家公司,但后来并未开办,虽然出具了股票,但并未实际收款。另外,三千两小费之事纯属杜撰,根本没有此事。”
京师地方审判厅一审受理此案,由于甲、乙、丙三人持有收据为凭,因此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败诉。
被告丁妇不服,向高等审判厅提起上诉。
京师高等审判厅受理上诉案,经过多次开庭调查,查明原告交付股款之事不实,应予否定。但是三千两小费之事一直未能审结,原告持有收据,被告虽然否认,但空口无凭;数次传讯丁夫的管账曹某出庭作证,均因不在本地而未能传到。上诉案久审不结。
不久,李怀亮接任京师高等审判厅民庭庭长。他到任后,即清理旧案,订定日期,专就上诉讼案中三千两小费之事进行审理,同时,再次传讯曹某到案。
到了庭讯这一天,双方当事人都来了,当初经手收款的原管账曹某也到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