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 明确了三种情形下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既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 便于审查和执行, 又有效防控虚假调解和虚假确认的风险。
( 二)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一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将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 案件, 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 新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进一步降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 加大适用力度, 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利益处分权, 有效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
二是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规定对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种情形的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避免实践中的滥用或不当适用。
三是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基础上, 将小额诉讼案件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从15 日缩短至7 日。审理方式上可以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和裁判文书, 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审理期限从原来的3 个月缩短为2 个月,进一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提高审理效率, 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