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三)《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