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清代,才正式提出“应用文”的概念。清代学者刘熙载在《艺概·文概》指出:“辞命体,推之即可为一切应用之文。应用文有上行、有平行、有下行。重其辞乃所以重其实也。”这一概念自此一直沿用至今。
《尚书》是我国第一部以应用文为主体的文章总集,其中多是虞、夏、商、周四代帝王所发的文告、誓词等,有些是当时史官的记录,有些则是根据史料追述写成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书写材料也在起着变化,西周时冶炼技术发展很快,青铜器大量生产,并在上面铸有文字,被称为“铭文”,自此而后,一些重要文告常被铸鼎记载或公布。如周景王9年(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把制定的刑法铸在鼎上公布,史称“刑书”;周敬王7年(公元前513年),晋大夫赵鞅和荀寅也把前执政者范宣子所制定的刑法铸在鼎上公布,史称“刑鼎”。
书写材料由甲骨而青铜,尔后经竹片、布帛,再到纸张,不断丰富和发展。史载秦始皇“日读一石”,即每天要批阅120斤的简牍公文,应用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广泛应用可见一斑。后来,随着印刷术的发明和发展,应用文的运用更为广泛,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历史上对政令的制作向来是十分郑重、严格的,并逐渐建立起一套程序、制度来保证其严谨和严肃性。《论语·宪问》中说:“为命,裨谌草创之,世叔讨论之,行人子羽修饰之,东里子产润色之。”一道政令,从拟稿、讨论,到修改、润色,须经过多人之手。这反映了春秋战国时期政令制作的大致情况。秦汉时期,颁发诏令的秘书机构设在丞相府,“置御史大夫以贰于相”,“受公卿奏事”,掌天下文书,同时“举刻按章”,监察百官。(《后汉书·仲长统传》)历魏晋,至唐宋,政令发布逐渐发展成严格的行政机构之间的职权分工和互相制约,实行“三省制”,“中书出令,门下审议,尚书执行”。有了制作、审勘、用印、监印、登记、送达等一整套严格制度。至此行政文书的创制发展到达成熟时期。但在长期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应用文的发展总体上还是比较缓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