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可以在用于居住的房屋中办公吗?
小刘在某小区住宅楼里租了一处房屋。在与房东顾太太的洽谈中,小刘说租房的目的是用于自己和母亲居住,承租五年。
可是后来小刘被房东顾太太告上法庭,理由是小刘将该房屋地址公布在由小刘母亲担任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网络上,并且利用网络及电话办公,将住宅改为商用性质,诉请解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确定。
小刘承租房屋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居住,同时本人在租赁房屋内通过网络和电话处理公司业务。房东顾太太无证据证明实业公司除小刘及其母亲外尚有其他工作人员在租赁房屋内办公,或存在利用租赁房屋通过资讯手段处理公司业务以外其他经营环节。